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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3-11-23 17:45:20  点击数:450

锂电池铁路运输新规

2023新规

这些锂电池货物“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”

根据官方渠道获悉,国家铁路局、工信部、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发布了《关于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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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意见》中指出,根据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》等规章和标准,对于锂含量不大于1g(2g)的锂金属电池(组)、能量额定值不大于20Wh(100Wh)锂离子电池(组)等符合《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》特殊规定78、79的消费型锂电池货物,通过铁路运输时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


官方公告及详细安排如下:


国家铁路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

关于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工作的指导意见


       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,各铁路局集团公司,中铁集装箱公司,中铁特货公司,中铁快运公司:

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更好满足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需求,保障铁路运输安全,根据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》《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》等规章和标准规定,提出如下指导意见。

一、总体要求

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,立足新发展阶段,完整、准确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,统筹发展和安全,进一步深化铁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,扩大高品质、多样化的铁路产品和服务供给,以规范铁路运输条件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、强化铁路运输服务保障、统筹推进政策落实为抓手,指导消费型锂电池铁路运输工作,满足消费型锂电池铁路运输经济性、时效性、便利化需要,促进消费型锂电池物流运输降本增效,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,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。

二、明确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规定

  (一)消费型锂电池货物范围。消费型锂电池货物是指主要用于手机、便携式电脑、数码相机、电动玩具、移动电源等消费类电子产品的锂金属电池(组)、锂离子电池(组)货物,属于第九类危险货物,在《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》(TB/T 30006-2022)中的铁危编号为91042、91043、91045、91046。

  (二)铁路运输规定。根据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》等规章和标准,对于锂含量不大于1g(2g)的锂金属电池(组)、能量额定值不大于20Wh(100Wh)锂离子电池(组)等符合《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》特殊规定78、79的消费型锂电池货物,通过铁路运输时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。

  铁路运输时,可由承托双方按照本指导意见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规定办理;通过中欧班列等国际铁路联运时,还应当符合国际联运有关规定。

  属于《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》特殊规定72所列范围的消费型锂电池(如安全性有缺陷、出现破损、回收或者处理的锂电池等),不应通过铁路运输。

  (三)锂电池生产企业规范。消费型锂离子电池的生产企业宜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《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》和《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》的要求。

三、规范铁路运输条件

  (四)加强产品安全性测试和铁路运输条件鉴定。托运消费型锂电池,应当进行产品安全性测试和铁路运输条件鉴定。

  产品安全性测试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依据联合国《试验和标准手册》第III部分 38.3 节的要求(以下简称 UN38.3 测试)进行,测试报告结论应当明确所检测的消费型锂电池是否符合UN38.3测试。

  铁路运输条件鉴定由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(CMA)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(CNAS)认可的鉴定机构依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进行,鉴定报告的结论应当明确:所鉴定的锂电池的铁危编号,是否符合《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》特殊规定78、79,是否可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,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是否符合《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》要求。

  (五)加强货物包装检测。消费型锂电池的铁路运输包装应当符合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》(TB/T 2687-2020)规定,满足基本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要求,能够通过跌落试验和堆码试验。铁路运输包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。

  (六)加强托运管理。托运人提报运输需求时,应当如实申报货物品名,符合消费型锂电池铁路运输条件的,应当在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“品名(铁危编号)符合特殊规定78、79,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”。托运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(铁危编号91045)时,托运人应当保证电池的荷电状态(SOC)不超过电池额定容量的30%。

  托运前,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交产品安全性测试报告、铁路运输条件鉴定报告、铁路运输包装检验报告、安全承诺和应急处置措施,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锂电池货物安全性负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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